濟寧華潤燃氣有限公司燃氣工程驗收標準
一、總則
二、工程建設
產品合格證明文件。
2.1.2 地下燃氣管道不得從建筑物和大型構筑物的下面穿越。地下燃氣管道與建筑物、構筑物或相鄰管道之間的水平和垂直凈距,應符合《城鎮燃氣設計規范》GB50028 的有關規定。
2.1.3 地下燃氣管道穿過排水管(溝)、熱力管溝、聯合地溝、隧道及其他各種用途溝槽時,應將燃氣管道敷設于套管內,其做法應符合《城鎮燃氣設計規范》GB50028 的有關規定。
2.1.4 中壓和低壓燃氣管道,可沿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的住宅或公共建筑、丁戊類生產廠房的外墻敷設。距住宅或公共建筑物中不應敷設燃氣管道的房間門、窗洞口的凈距,以及架空燃氣管道與道路、其它管線交叉時的垂直凈距應符合《城鎮燃氣設計規范》GB50028 的有關規定。
2.1.5 管道與支架的安裝要平整、牢固。
2.1.6 地下燃氣管道的敷設及管溝開挖、回填應符合《城鎮燃氣輸配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》CJJ33 的有關規定。在管道上方平行敷設警示帶,地面應設置管道走向及安全警示標識。
2.1.7 地上調壓箱、調壓柜應具有超壓切斷功能,其設置應符合《城鎮燃氣設計規范》GB50028 的有關規定。
2.2.1 燃氣引入管不得敷設在臥室、衛生間、易燃或易爆品的倉庫、有腐蝕性介質的房間、發電間、配電間、變電室、不使用燃氣的空調機房、通風機房、計算機房、電纜溝、暖氣溝、煙道和進風道、垃圾道等地方。
2.2.2 室內燃氣管道應采用明設,不得穿越臥室、起居室等場所。燃氣管道與電氣設備、相鄰管道之間的凈距應符合《城鎮燃氣設計規范》GB50028 及《城鎮燃氣室內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》CJJ94 的有關規定。
2.2.3 應安裝燃氣泄漏報警切斷裝置,安裝高度應距屋頂 0.3m 之內,且不得安裝于燃具的正上方。
2.3.1 應具有熄火保護裝置和排煙設施;半密閉自然排氣式燃具,應具有防倒煙裝置。
2.3.2 應設置在通風良好的走廊、陽臺、廚房或其他非居住房間內,設置的房間應直接與室外相同,嚴禁設置在臥室。
2.3.3 設置在可燃或難燃的墻壁上時,應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熱措施。
2.3.4 排煙管伸出有效長度不小于 50mm。
2.3.5 燃具與排煙管之間連接時,應做好氣密,搭接長度不小于 30mm,用耐熱鋁箔帶密封好,防止漏氣。
2.3.6 穿墻處做好隔熱填充和防水。
2.3.7 不符合規范要求的場所嚴禁安裝使用天然氣。
2.3.8 熱水器和采暖爐應安裝牢固,無傾斜。
2.3.9 支架的接觸應均勻平穩,并便于操作。
2.3.10 與室內燃氣管道和冷熱水管道連接必須正確,并應連接牢固、不易脫落;燃氣管道的閥門、冷熱水管道閥門應便于操作。
三、工程驗收
3.1.1 管道安裝完畢后應依次進行管道吹掃、強度試驗和嚴密性試驗。
3.1.2 燃氣管道穿(跨)越大中型河流、鐵路、二級以上公路、高速公路時,應單獨進行試壓。
3.1.3 管道吹掃、強度試驗及嚴密性試驗前應編制施工方案,制定安全措施,確保施工人員及附近民眾與設施的安全。
3.1.4 試驗時應設巡視人員,無關人員不得進入。在試驗的連續升壓過程中和強度試驗的穩壓結束前,所有人員不得靠近試驗區。人員離試驗管道的安全間距不應小于 10m。
3.1.5 管道上的所有堵頭必須加固牢靠,試驗時堵頭端嚴禁人員靠近。
3.1.6 試驗介質應采用空氣或氮氣,嚴禁用可燃氣體和氧氣進行試驗。
3.1.7 試驗用壓力計應在校驗的有效期內,其量程應為被測最大壓力的 1.5~2 倍。彈簧壓力表的精度不應低于 0.4 級。
3.2.1 聚乙烯管道可采用氣體吹掃。
3.2.2 管道吹掃應符合下列要求:
1. 吹掃范圍內的管道安裝工程除補口、涂漆外,已按設計圖紙全部完成。
2. 管道安裝檢驗合格后,應由施工單位負責組織吹掃工作,并應在吹掃前編制吹掃方案。
3. 應按主管、支管、庭院管的順序進行吹掃,吹掃出的臟物不得進入已合格的管道。
4. 吹掃管段內的調壓器、閥門、孔板、過濾網、燃氣表等設備等不應參與吹掃,待吹掃合格后再安裝復位。
5. 吹掃口應設在開闊地段并加固,吹掃時應設安全區域,吹掃出口前嚴禁站人。
6. 吹掃壓力不得大于管道的設計壓力,且不應大于 0.3MPa。
7. 吹掃介質宜采用壓縮空氣,嚴禁采用氧氣和可燃性氣體。
8. 吹掃合格設備復位后,不得再進行影響管內清潔的其它作業。
3.2.3 氣體吹掃應符合下列要求:
1. 吹掃氣體流速不宜小于 20 m/s 。
2. 吹掃口與地面的夾角應在 30°~45°之間,吹掃口管段與被吹掃管段必須采取平緩過渡對焊,吹掃口直徑應符合表 3.2.3 的規定。
表 3.2.3 吹掃口直徑(mm)
末端管道公稱直徑 DN |
DN < 150 |
150 ≤ DN ≤ 300 |
DN ≥ 350 |
吹掃口公稱直徑 |
與管道同徑 |
150 |
250 |
3. 每次吹掃管道的長度不宜超過 500m;當管道長度超過 500m 時,宜分段吹掃。
4. 當管道長度在 200m 以上,且無其它管段或儲氣容器可利用時,應在適當部位安裝吹掃閥,采取分段儲氣,輪換吹掃;當管道長度不足 200m,可采用管段自身儲氣放散的方式吹掃,打壓點與放散點應分別設在管道的兩端。
5. 當目測排氣無煙塵時,應在排氣口設置白布或涂白漆木靶板檢驗,5 min 內靶上無鐵銹、塵土等其它雜物為合格。
3.3.1 強度試驗前應具備下列條件:
1. 試驗用的壓力計及溫度記錄儀應在校驗有效期內。
2. 試驗方案已經批準,有可靠的通訊系統和安全保障措施,已進行了技術交底。
3. 管道焊接檢驗、清掃合格。
4. 埋地管道回填土宜回填至管上方 0.5m 以上,并留出焊接口。
3.3.2 管道應分段進行壓力試驗,試驗管道分段最大長度不超過 1000 米。
3.3.3 管道試驗用壓力計及溫度記錄儀表均不應少于兩塊,并應分別安裝在試驗管道的兩端。
3.3.4 試驗用壓力計的量程應為試驗壓力的 1.5~2 倍,其精度不應低于 1.5 級。
3.3.5 強度試驗介質應采用空氣,強度試驗壓力為管道設計壓力的 1.5 倍,最低不得小于0.4Mpa。
3.3.6 進行強度試驗時,壓力應逐步緩升,首先升至試驗壓力的 50%,應進行初檢,如無泄露、異常,繼續升壓至試驗壓力,然后宜穩壓 1 h 后,觀察壓力計不應小于 30 min , 無壓力降為合格。
3.4.1 嚴密性試驗應在強度試驗合格、管線回填后進行。
3.4.2 試驗用的壓力計應在校驗有效期內,其量程應為試驗壓力的 1.5 ~ 2 倍,其精度等級、最小分格值及表盤直徑應滿足規范要求。
3.4.3 嚴密性試驗介質宜采用空氣,試驗壓力應滿足下列要求:
1. 設計壓力小于 5kPa 時,試驗壓力應為 20 kPa 。
2. 設計壓力大于或等于 5kPa 時,試驗壓力應為設計壓力的 1.15 倍,且不得小于 0.1 MPa 。
3.4.4 試驗時的升壓速度不宜過快。對設計壓力大于 0.8Mpa 的管道試壓,壓力緩慢上升至 30%和 60%試驗壓力時,應分別停止升壓,穩壓 30min,并檢查系統有無異常情況,如無異常情況繼續升壓。管內壓力升至嚴密性試驗壓力后,待溫度、壓力穩定后開始記錄。
3.4.5 嚴密性試驗穩壓的持續時間應為 24h,每小時記錄不應少于 1 次,當修正壓力降小于 133 Pa 為合格。修正壓力降應按下式確定:
⊿P’=(H1+B1)-(H2+B2)(273+ t1)/(273+ t2) (3.4.5)
式中:⊿P’——修正壓力降(Pa);
H1、H2 —— 試驗開始和結束時的壓力計讀數( Pa ); B1、B2 —— 試驗開始和結束時的氣壓計讀數( Pa ); t1、t2 —— 試驗開始和結束時的管內介質溫度( ℃ )。
3.4.6 所有未參加嚴密性試驗的設備、儀表、管件,應在嚴密性試驗合格后進行復位,然后按設計壓力對系統升壓,應采用發泡劑檢查設備、儀表、管件及其與管道的連接處,不漏為合格。
3.3.1 室內燃氣管道強度試驗的范圍應符合下列規定:
明管敷設時,居民用戶應為引入管閥門至燃氣計量裝置前閥門之間的管道系統;暗埋或暗封敷設時,居民用戶應為引入管閥門至燃具接入管閥門(含閥門)之間的管道。
3.3.2 待進行強度試驗的燃氣管道系統與不參與試驗的系統、設備、儀表等應隔斷,并應有明顯的標志或記錄,強度試驗前安全泄放裝置應已拆下或隔斷。
3.3.3 進行強度試驗前,管、內應吹掃干凈,吹掃介質宜采用空氣或氮氣,不得使用可燃氣體。
3.3.4 強度試驗壓力應為設計壓力的 1.5 倍且不得低于 0.1MPa。
3.3.5 在低壓燃氣管道系統達到試驗壓力時;穩壓不少于 0.5h 后。應用發泡劑檢查所有接頭,無滲漏、壓力計量裝置無壓力降為合格。
3.6.1 嚴密性試驗范圍應為引入管閥門至燃具前閥門之間的管道。通氣前還應對燃具前閥門至燃具之間的管道進行檢查。
3.6.2 室內燃氣系統的嚴密性試驗應在強度試驗合格之后進行。
3.6.3 低壓管道系統,試驗壓力應為設計壓力且不得低于 5kPa。在試驗壓力下。居民用戶應穩壓不少于 15min,商業和工業企業用戶應穩壓不少于 30min,并用發泡劑檢查全部連接點。無滲漏、壓力計無壓力降為合格。
3.6.4 低壓燃氣管道嚴密性試驗的壓力計量裝置應采用 U 形壓力計。
3.7.1 工程竣工驗收應以批準的設計文件、國家現行有關標準、施工承包合同、工程施工許可文件和本規范為依據。
3.7.2 工程竣工驗收的基本條件應符合下列要求:
1. 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。
2. 施工單位在工程完工后對工程質量自檢合格,并提出《工程竣工報告》。
3. 工程資料應規范、完整,并簽字齊全、有效。
4. 工程中使用材料的檢驗報告齊全、有效。
5. 設備調試合格。
6. 專業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齊全、有效。
3.7.3 工程驗收應符合下列要求:
1. 審閱驗收材料內容應完整、準確、有效。
2. 按照設計、竣工圖紙對工程進行現場檢查。竣工圖應真實、準確,路面標志符合要求。
3. 工程量符合合同的規定。
4. 設施和設備的安裝符合設計的要求,無明顯的外觀質量缺陷,操作可靠,保養完善。
5. 對工程質量有爭議、投訴和檢驗多次才合格的項目,應重點驗收,必要時可開挖檢驗、復查。